欧司朗光电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与今台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
2009-03-26
原告欧司朗光电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告于2006年7 月12日在中国获得了名称为"发光半导体器件、全色发光二极管显示装置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197402.0)。被告今台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实施原告涉案专利,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白光发光二极管,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诉讼合理支出89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
2007 年8 月28 日,被告就涉案专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向法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申请。2008 年8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法院认为:
被告虽向法院提出中止本案诉讼的请求,但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质审查,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生产、销售的发光二极管落入涉案专利权利保护范围,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008 年 10 月 20 日,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合理诉讼支出8986元,并支付全部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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