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获通过
2009-02-16
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主要从进一步明确专利内涵、完善专利保护、提高专利授权标准、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补充和完善,将使专利法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修改后的专利法删除了现行专利法关于向国外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但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保密制度。同时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项,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此次修订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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