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O商标侵权纠纷
2009-01-13
原告德国威乐泵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WILO AG)发现,市场上存在侵犯其"WILO"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该侵权产品由被告台州新威乐机电有限公司(新威乐)
制造,由被告北京南城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京开)、陈亨顺销售。原告
以上述三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新威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新威乐 XinWilo"商标含有原告
"WILO"注册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新威乐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陈亨顺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知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
且其已提供了自被告新威乐购进涉案产品的单据,故其应停止销售涉案产品,但不
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被告京开作为陈亨顺经营场所所在的市场的开办者,没有直接销售涉案产品,
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08年10月20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新威乐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新
威乐 XinWilo"商标标识的涉案产品,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
币二十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人民币一万三千元。陈亨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新威乐
XinWilo"商标标识的涉案产品。
陈亨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新威乐 XinWilo"商标标识的涉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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